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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婚又离婚 “婚龄”如何算
来源:未知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09-05  
许某在与王某结婚后的第五年因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,后来在离婚两年后复婚,但复婚4年来,王某经常打骂许某,于是许某又一次提出离婚。但王某在结婚前就购买了一套住房,现在许某以双方两次婚姻关系已达8年、该房共同使用为由,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,却被王某拒绝。

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六条规定,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,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、经营、管理的,房屋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,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4年,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是,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,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因为不能把“婚龄”相加计算。

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、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离婚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或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,即解除了夫妻关系。

所以,如果在复婚后又离婚的,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只能从复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,而不能与前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相加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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