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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职收入应按“劳务报酬”缴税
  2008-6-21 08:34 查阅 0 次 
 
 
  
  
  
  

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,究竟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?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这个问题。其中,个人兼职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“劳务报酬所得”来缴纳个税。
  税总在回复厦门市地税局的请示时明确,根据相关规定,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“劳务报酬所得”应税项目缴纳个税。也就是说,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%、30%、40%的三级累进税率。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,适用20%税率;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适用30%的税率;超过5万元的部分,则适用40%的税率。
  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,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,应当按照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应税项目来缴纳个税,也就是适用5%-45%的超额累进税率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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